“双重预防机制”纳入《新安全生产法》

发布时间:2021-10-01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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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法律化体现


   双重预防机制将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强调分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明确这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该规定,未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则相关执法主体有权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可以据此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1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正式施行。此次《安全生产法》在很多方面的修改完善可以说是与时俱进的,更符合我国现阶段安全生产战略需求,使法律更加系统化、科学化、国际化,而关于双重预防机制的法律规定便是亮点之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双重预防机制”纳入《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是党中央加强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法律化体现。2019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这次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将这一指导思想转化为法律的明文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应急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体现,是国家治理体系化和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纳入《安全生产法》,体现了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认不清、想不到”的问题比较突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将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使生产经营单位增强风险管控意识,全面评估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状况,并开展风险分级,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建立不同的体系化的管控措施,定期、分级进行隐患排查。早发现,早治理,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水平,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现代国家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同时,《新安全生产法》关于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的有关规定,从法律层面强调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系统化。现代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强调各主体之间的配合,强调各要素之间的协调化、系统化,从而实现预防风险、尽早发现风险并化解风险。双重预防机制将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强调分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明确这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切实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人力、财力、物资、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性、系统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由此,《安全生产法》对于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此外,《安全生产法》关于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的规定,从法律层面确保了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法律义务总是和法律责任相连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也是最易发现并避免隐患出现的主体。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法定义务。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该规定,未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则相关执法主体有权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并可以据此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可以逐步建立起全方位、高效率的安全生产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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